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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向公众股东转让问题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海良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向公众股转让问题的函
 (1995年6月2日 证监函字[1995]25号)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最近,上海良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良华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一九九五年股东大会决议,其中通过了将法人股定向转让给社会公众股东的方案。
  经查实,良华公司的所有法人股东都是国有法人,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良华公司决定将法人股定向转让给社会公众股东必然涉及到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问题。同时,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问题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目前,有关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按照现行政策,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而社会个人股可上市流通。良华公司的这种转让行为必然会产生这部分转为个人股的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其直接后果将导致法人股间接上市流通,从而违背现行政策。因此,我会暂不能批准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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