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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7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5]26号)


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69号《关于转让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四川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川证委[1995]6号文《关于同意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及提请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1995年6月3日《四川金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3,781,600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3,812,002股向国家股东配售3,923,076股,向法人股东配售6,046,522股。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可将其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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