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7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5]24号)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证管办琼证办[1995]37号文《关于同意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售新股的批复》和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通过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44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6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明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1月2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