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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7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5]24号)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海南省证管办琼证办[1995]37号文《关于同意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售新股的批复》和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通过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0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44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60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明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1月2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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