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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20号)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发字[1995]017号文《关于同意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1995年1月7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4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464.8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配售1595.78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2869.02万股。法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1月13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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