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4日 证监发审字[1995]19号)
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成都市体制改革委员会成体改[1995]54号文《关于同意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向股东配股的函》和《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48.3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720.24万股,向其他法人股股东配售28.8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199.28股。配股方式应按报送证监会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1月2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