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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12日 证监发审字[1995]14号)


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甬股改(1995)02文《关于同意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的批复》、1995年2月25日《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3月20日《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1995年5月10日《关于同意法人股配股股权定向转让的承诺》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2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16.42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1004.58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0月28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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