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6月8日 证监发审字[1995]11号)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冀证[1995]12号文《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方案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70号文《关于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问题的批复》,1995年5月3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3月29日、4月22日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关配股问题的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
公司法》、证监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
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0934.66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4753.37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6181.29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