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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擅自修改经批准期货合约的通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擅自修改经批准期货合约的通报
 (1995年7月6日 证监发字[1995]118号)


各期货交易所:
  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下同)的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经证监会批准的重熔用铝锭、籼米和豆粕期货合约中有关交易单位、交割期和交割地点等重要内容,违反证监发字[1995]86号文件的规定,其情节严重、影响较坏。为严肃期货市场纪律,规范期货交易所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其改正擅自修改的内容,严格按照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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