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擅自修改经批准期货合约的通报
(1995年7月6日 证监发字[1995]118号)
各期货交易所:
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下同)的批准,擅自修改和调整经证监会批准的重熔用铝锭、籼米和豆粕期货合约中有关交易单位、交割期和交割地点等重要内容,违反证监发字[1995]86号文件的规定,其情节严重、影响较坏。为严肃期货市场纪律,规范期货交易所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广东联合期货交易所作出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其改正擅自修改的内容,严格按照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