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