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5日)废止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