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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教育部令
(第29号)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四月六日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高等学校信息,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高等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高等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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