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制订《办法》,是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办法》,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稳妥地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各高校要将《办法》作为专项内容对教职工进行培训,重点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增进师生员工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紧密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高校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