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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利契机,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全面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和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要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力争取得更好的效果。具体要求如下:

  1.组织开展好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突出主题,深入基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参与的形式组织开展活动。要充分运用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和各类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宣传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传播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2.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根据国办发〔2010〕15号文件要求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组委会决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黑龙江省,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职业健康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请上述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组织开展好第二届“生命之歌”全国安全歌曲大赛、首届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能大赛等活动。要组织职工、群众收看“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片《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4.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素质和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和视频录像等媒体播放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血的代价-重大事故案例剖析》和《泪的呼唤-讲述身边的安全故事》,并组织群众观看。

  5.认真开展“安康杯”竞赛和创建“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将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和总结分别于5月18日、7月7日前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印发。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电话:010-64272836、64463640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兴化东里9号楼

  邮编: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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