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十、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十一、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将在旅行社业内试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和逐步开放。
十二、违反此通知规定的,按照
《条例》、
《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请各地各旅行社认真按照此通知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及时报告意见、建议和重要情况,我局将适时进行总结并制定、修订规章或规范,以保证此项改革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代理招徕专用)
国家旅游局制定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代理招徕专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
3、出境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招徕、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