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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部署和要求,今年是“五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年。日前,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对“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工作做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根据该通知和《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教育部2010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做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工作,结合教育领域普法的特点与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内容

  检查验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检查验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五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为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实现依法治教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求真务实、协调配合、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政府普法工作机构的指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根据教育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全面部署、扎实推进。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宪法以及国家基本法律、主要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校校长、教师学法用法的情况;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进展与成效;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着力提高依法治教水平的情况;法制宣传方式创新情况等。具体检查内容参照《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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