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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测时段的确定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使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录入数据时须填写监测时段。

  县(市、区)卫片监测图斑的监测时段不一致的,以该县(市、区)最早的监测起始时点和最晚的监测结束时点作为该县(市、区)的监测时段。

  二、关于监测时段前实际占用建设用地的处理

  下发的卫片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属于监测时段前实际占用的建设用地(包括违法用地),在监测时段内未发生新的占地建设行为,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情况说明”栏目中予以说明,并须在归档材料中提供能证明该地块确属监测时段前建设占用的相关材料。这类违法用地虽然不作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进行统计,但尚未查处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关于为形成政府供地条件而进行土地平整的性质认定

  在监测时段内,地方政府及其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一级开发单位等,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为形成供地条件而进行场地平整的,判定为合法用地。

  四、关于监测时段前地块的实际用途与地类判定的依据

  监测时段前地块的实际用途和地类判定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

  为地块制作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应为监测时段起始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对监测时段前已变更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建设占用的地块,制作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时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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