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确属不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予以撤消。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履行以下程序:
(一)起草单位认真编写调整事项和调整理由,报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审批;
(二)对于重大调整事项,政策法规司报局领导审批;
(三)如果调整申请未被批准,起草单位应按原定计划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标准化研究课题的制定程序,遵照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可根据需要,委托标委会秘书处承担行业标准的跟踪管理、主持审查、文稿核对等事务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对行业标准报批稿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编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邮政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略)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略)
第二十九条 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编号由文件代号YZ/Z、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图:(略)
第三十条 邮政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起草单位应按标准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三十一条 邮政行业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发行。在标准出版过程中,发现内容有疑点或错误时,由标准出版单位及时与起草单位联系。如标准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须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标准出版后,如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应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修改通知单”,报国家邮政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应在行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其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各1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