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工作;
(五)归口管理行业标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并对标准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
(七)组织提出有关国家标准的建议;
(八)组织对国际标准化动态的跟踪研究工作,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其他司局的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需要,提出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起草单位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参与协调处理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指定机构和人员,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邮政业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根据本地区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三)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本地区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国家邮政局部署,协调处理本地区标准化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邮政行业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工作。经国家邮政局委托,负责邮政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遵照标委会的有关章程执行。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相关生产企业等应充分发挥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包括:
(一)根据本单位需要,提出年度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
(二)参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协助完成相关标准的调研工作;
(四)负责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本单位的培训、宣贯和实施工作;
(五)组织开展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一条 邮政行业标准项目包括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