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有效地防范了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但一季度,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了2起重特大瓦斯事故和17起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139人死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决定在全国煤矿继续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
1.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凡是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限定值且用通风方法难以解决瓦斯问题、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限定值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正常运行;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效果指标(包括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或煤层残存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达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2.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按照区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健全防突机构、配足防突专业人员,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制。立即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排查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所有高瓦斯、低瓦斯矿井全面排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凡是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MPa)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责令按突出煤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