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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修订)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用户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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