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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于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或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三级及以上等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不得进入A类等级。
  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因施工质量原因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建既有线项目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不纳入质量信誉评价范围。

  第十六条 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抢险救灾工作。在运营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对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共同确认,按照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在质量信誉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为1~4分。
  各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附件1所列内容进行检查评价,不得将与工程质量无关的其他内容列入评价范围。

  第十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下一个评价期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前、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时,A类施工企业在其参与投标的前3个铁路大中型项目的综合标段(独立划分标段的专业工程和既有线项目影响行车安全的标段除外)投标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同等条件是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通过评审;投标报价中含物资价值时,其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并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在1.5%之内;投标报价中不含甲供物资价值时,其报价在有效报价范围并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在3%之内)。当两个及以上A类施工企业在优先中标的范围内投同一标段时,报价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一方中标。

  第十八条 对全路范围内质量信誉评价结果为C类的施工企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期后10日内,C类施工企业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九条 质量信誉评价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组织及人员应对评价的结果负责。质量信誉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今后,在质量信誉评价公布后的建设期间或运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实体质量与评价结果有重大偏差,将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铁道部设立质量信誉评价举报投诉机制,评价组织及人员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举报电话:010-51848870, 010-51842837(传真);铁道部纪委、驻部监察局举报电话:010-51844279, 010-51841289(传真)。

  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违反本办法的,应及时报告铁道部主管部门并在评价报告中反映。发现评价结果与现场实际质量状况严重不符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铁道部主管部门确认后,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评价结果不纳入本次质量信誉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暂行办法》(办建设发[2005]52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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