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期内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专项执法监察发现的问题,凡符合附件1内容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纳入平时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项目管理机构对每次平时检查的结果,已应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上网公布,尚未开通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第八条 集中检查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一个评价期内原则上进行1次。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项目管理机构、现场总监、设计配合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管项目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集中检查。集中检查的结果,必须有检查组组长、参加检查组的人员以及被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扣分项目应注明理由。
铁路局质量信誉评价集中检查由建设管理处牵头组织,客运专线质量信誉评价集中检查由公司(筹备组)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
联合检查组在对项目实施集中检查的同时,对平时检查的结果进行收集和确认,汇总形成评价结果。评价结果须在完成集中检查后的次日向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通报。
第九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应派员对质量信誉评价活动进行抽查,并对质量信誉评价的组织机构、程序、结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报告。
铁道部适时组织专家或利用专项执法监察等形式,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进行督察。发现评价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铁道部将否决该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每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要在上报3天前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并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的评价报告应同期独立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第十一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根据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按附件2规定汇总计算出各施工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结果,排出总名次,并将质量信誉等级依次划分为A、B、C三个类别。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等级和各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在铁道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5天后正式公布。
质量信誉等级划分原则:根据施工企业的得分排序和全路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实际,综合评价为A类的企业不超过6家, C类的企业一般不超过4家,其他企业为B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参建施工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档案。集中检查时必须将平时检查结果全部收集归档,建立完整的参建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档案。铁路局建设管理处、部管客专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信誉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质量信誉评价只对在建项目进行。对项目已开工但标段内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标段,不参加本项目的质量信誉评价;对已完成工程初验的项目,不参加下期的质量信誉评价。
已竣工验收的铁路项目,不参与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四条 目前纳入质量信誉评价的范围是以工程局(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施工企业。首次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从该标段应参加的第二个质量信誉评价期开始参加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在建工程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施工企业,除对其质量信誉扣分外,还要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