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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或参与交易的单位和人员发现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四章 工程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中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必须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监理、铁道部管理的甲供物资设备等,除铁道部批准外,一律进入一级交易中心交易。

  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甲供物资设备、甲控物资设备,在二级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主体:

  1.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始招标的建设单位;

  2.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

  3.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铁路建设中介服务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符合进入交易中心条件并参加交易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办理交易证后,方可进场交易。

  交易证分为三年期和一次性两种,在一级交易中心办理的三年期交易证可在一级、二级交易中心使用,在二级交易中心办理的三年期交易证可在所有二级交易中心使用,一次性交易证只能在办证的交易中心使用。

  一级交易中心应统一建立交易中心交易证动态管理台账,实现交易证状况实时在线查询。

  第二十二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交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项目应具备法定的招标条件;

  2.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等报批手续已完成;

  3.招标人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交易,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供应及中介组织等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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