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二级交易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专业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有满足市场主体各方获取工程信息所需的信息发布大厅和相应的设备;
3.有满足招投标活动所需的开标评标场所;
4.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督检查条件;
5.采用全路统一的计算机交易管理系统,并与一级交易中心联网工作。
第十三条 可按铁路局区域单独申请成立一个二级交易中心,也可由两个及以上铁路局区域联合申请成立一个二级交易中心。联合申请成立二级交易中心的,相关铁路局应推荐主办方,由主办方负责指导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职责:
1.收集、存储和发布铁路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具有铁路建设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单位等)、物资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
2.发布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以及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为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4.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5.妥善保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并有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等管理措施;
6.受监管部门委托及时上网公布铁路施工、设计、监理、物资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参建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义务:
1.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工作人员守则,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2.交易中心应加强廉政建设,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涉与影响招标人行使职能;
3.交易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费手续,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法,并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4.交易中心应单独建账,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收支核算,照章纳税。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工程交易的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