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10]39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1999]1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通知》(铁建设[2007]20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维护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是指经批准成立的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设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设一、二级交易中心。一级交易中心为全路性交易市场,设在北京;二级交易中心为区域性交易市场,设在各铁路局所在地;一级交易中心对二级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有形市场监管
第五条 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铁路建设有形市场管理,主要包括:
1.确定交易中心管理原则;
2.依法审核一、二级交易中心的设立、变更、撤销;
3.批准一级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4.处理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