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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监理工作实施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应按规定时间送总体监理办公室审查。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相关承包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三十七条 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总体监理单位及对其授权的事项、总体监理办公室设置等事项通知建设项目的所有监理单位及现场监理机构,并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纳入监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建设单位应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并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工作情况。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验收后应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中外合作监理联合体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时,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规范。需要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必须报经铁道部批准。

第六章 监理工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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