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标段工作和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在现场监理机构设置总体监理办公室,并配备满足总体监理工作需要、能够完成项目监理管理和协调工作的监理人员。
总体监理办公室在建设单位代表指导下、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置总体监理单位的,其他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机构应接受总体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协调和管理,且不减免其他监理单位应承担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本单位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有5年以上铁路监理工作经验;
3.在本监理单位服务2年以上、合同终止期不早于所监理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期;
4.经过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送建设单位备案,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同意。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铁路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其他监理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配置数量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 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其他行业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从事铁路工程监理工作前接受铁路监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更换现场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同意,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标段)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