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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并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熟悉铁路建设程序和规程规范,熟悉铁路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铁路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铁路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连续三年未参加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的铁路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监理人员,不得继续从事铁路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第四章 现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监理业务的的现场工作机构,监理单位必须按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按《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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