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理标段。工程监理优先采用大标段,标段长度划分应有利于监理单位发挥规模效益。监理标段可以划分为综合标段和专业标段。
第九条 一个监理标段原则上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以联合体形式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应以牵头单位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禁止中标后按联合体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第十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承担的,建设单位宜选择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的总体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管理,并承担管理和协调责任。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中外合作方式组建监理联合体。联合体外方主要负责重大技术问题咨询、关键工程监理和中方监理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回避制度。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利害关系,也不得与其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必须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监理酬金和违约责任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严禁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和协调下,做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