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7]176号)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建设管理司。
2007年9月17日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建设投资和环境保护等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小型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铁路工程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鼓励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加强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能力和监理工作水平。
第六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工作委托
第七条 依法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招标一般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含客运专线项目)。选择监理单位应主要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