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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6号--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


  附件3: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以及未获证产品,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工厂必备的生产、检测设施及设备包括:厂房、自制件加工设备、整机装配线、零件清洗设备、变速箱或后桥磨合台、PTO或发动机试验台架、噪声测量设备、停车制动试验坡道、试车跑道(场)、液压系统安全阀开启压力测试设备,采购安全关键件和材料、自制安全关键件、产品例行检验所需的其它检测设备。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制定产品生产过程有效运作和产品一致性控制需要的文件。至少有包括以下内容的文件:
  a) 产品执行标准或出厂技术条件或类似文件;
  b) 自制安全关键件及整机产品图样、工艺文件及验收规范;
  c) 采购安全关键件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
  d) 产品使用说明书。
  上述文件内容和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且满足对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对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内容应包括合格供应商标准、选择及评价方法、采购和管理等内容。对供应商的评价材料应证明其具有持续提供合格产品能力。如果国家对采购安全关键件和材料实施CCC认证或生产许可证管理或有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安全关键件和其供应商应满足该要求。应在评价合格的供应商中采购。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安全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具体产品的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必要时)、抽样方案和测量设备等内容。检验项目和抽样方案应根据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水平及对整机产品安全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
  安全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安全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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