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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6号--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

  3.4.2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当审查结果无不符合项时,工厂审查通过。
  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确认合格后,工厂审查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工厂审查不通过。
  3.4.3认证结论的评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均通过,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内容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
  3.4.4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认证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
  3.5 获证后的监督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3.5.1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对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3.5.2 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获证后,每年抽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部分内容进行工厂监督审查,其中第3、4.1、4.3、4.5、5、9条为必查项目, 4年内的监督审查范围应覆盖《拖拉机强制性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3.5.3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信用情况及产品合格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分类结果,增加或减少监督频次,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3.5.4监督时间
  每个工厂的每次监督时间一般为1至4个人日。
  3.5.5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监督不合格,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则4.4条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
  4 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ODM认证证书有效期与ODM协议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根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确定。
  4.2认证证书的变更
  4.2.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4.2.1.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获证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资料(申请时,可不提交原申请已提交的有效资料)。
  4.2.1.2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内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安排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
  4.2.1.3在已获证的认证单元外扩大认证产品范围时,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程序,工厂审查减免与已获证产品相同的体系内容。
  4.2.1.4符合要求后,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4.2.2.1通过获证后的监督等渠道证实获证范围内部分产品不再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取消该产品的认证资格,缩小认证证书获证产品范围。
  4.2.2.2当获证组织自愿申请注销部分获证产品时,认证机构应缩小获证范围。
  4.2.2.3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后,认证机构应换发认证证书。
  4.2.3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更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认证证书有关名称、地址等内容时,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认证机构根据变更内容,采取书面确认、工厂补充审查、型式试验等方式进行确认,符合要求后换发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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