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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第16号--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指定检测机构[3]负责实施型式试验并对型式试验结果负责。
  3.2.1型式试验标准
  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GB 18447.1《拖拉机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为:GB 18447.4 《拖拉机安全要求 第4部分: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及其引用标准。
  3.2.2样机选择原则及送样要求
  3.2.2.1认证机构应从每一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指检验结果对整个认证单元的产品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2.2.2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型式试验样机,负责按GB/T3871.1《农业拖拉机试验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规定完成型式试验样机的磨合。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3.2.2.3送样数量为整机1台,后视镜1个,燃油箱1个,前照灯1组,转向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悬挂液压油胶管1条(如有配置),安全架或驾驶室(适用于带驾驶室或安全架的拖拉机),安全带(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拖拉机),铸铁圈轮辋1套(如有配置)。对同单元各型号产品的安全关键件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的,认证机构根据检验要求,增加送样数量。认证委托人可根据需要同时送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备用样机和零部件在非样机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无法正常检验时启用。
  3.2.2.4对已通过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关键件,认证委托人在向指定检测机构提交相应检验报告原件,指定检测机构核查认可后,可不送相应的安全关键件。
  3.2.2.5型式试验结果确认后,检测机构应按认证委托人要求处置试验样机和/或相关资料。
  3.2.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3.2.3.1直联轮式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1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皮带传动拖拉机型式试验检验项目为GB 18447.4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3.2.3.2已获得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安全关键件,当安全关键件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经指定检测机构核查确认后,相同的安全关键件不重复检测。
  3.2.3.3型式试验依据GB 18447.1和GB 18447.4规定的试验标准和要求进行。
  3.2.3.4型式试验前,检测机构应确认检验样机是否符合本规则3.2.2条的规定,并按认证机构要求核查型式试验样机主要技术规格。
  3.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工厂审查并对工厂审查结果负责。
  3.3.1 产品一致性检查。
  3.3.1.1认证机构应在生产现场从每个认证单元至少抽取一台与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产品对照型式检验报告进行一致性检查,安全关键件及一致性检查清单见附件2。
  3.3.1.2 如检查发现与型式试验报告有重大差异时,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在完成整改后再进行工厂审查。
  3.3.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3.3.3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工厂为3至8个人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型式试验通过;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测,重新检测合格后,型式试验通过。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仍不合格的,型式试验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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