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 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培训证明等)。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海船:理论考试费450元/人,评估考试费450元/人,补考减半。
内河:理论考试费100元/人,实操考试费100元/人,补考减半。
六、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员服务机构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一)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二)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 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提交材料: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类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的最近3年来为外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从事规定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有符合船员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与船员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源。
提交材料: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8.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其它有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所申请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规模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办理结果: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
第五部分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一、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一)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3.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5.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安全管理手册;
3.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6.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的清单;
7.《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已经取得);
8.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二)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发证不收费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核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2.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3.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以来的有效性评价;
4.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3.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4.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船舶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周年日之前3个月内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4.上次审核以来公司实施的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5.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签注的,签发《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签注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公司《符合证明》换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符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最新版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6.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7.船舶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公司《符合证明》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符合证明》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年度审核或换证审核后指定时间内提出跟踪审核申请(适用于跟踪审核);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 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2. 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
3. 上次审核开列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2.经审定不同意维持有效性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结果通知不收费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后第23个月至第30个月之间提出审核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上次审核以来公司为该船所做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的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1.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中间签注:实施审核后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2.经审定不同意中间签注的,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不予签注。
收费标准: 签注不收费
(九)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2.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船舶审核)》;
2.公司对原安全管理体系与该船有关的文件修改情况说明;
3.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报告;
4.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副本。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设立验船机构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具备条件:1.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2.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3.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4.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5.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6.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一)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成立验船机构
申 请 人:拟成立验船机构的中国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0.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1.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境外验船机构申请在华设立验船机构
申 请 人:境外验船机构或其代理人
提交材料:1.申请书;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配备情况登记表(包括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登记表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9.设施、设备配置清单;
10.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清单;
11.验船人员配备清单(包括雇佣中国籍验船人员的比例)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和复印件;
12.境外验船机构所在国海事主管当局关于船舶检验机构的资信证明文件;
13.出资比例说明;
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 船舶与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
(一)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的图纸审查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图纸的设计机构或建造企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具备条件:1.图纸设计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2.送审图纸须经设计机构审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关于图纸送审的有关要求。
提交材料:1.《图纸审查申请表》;
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
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6.《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审查具备批准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图纸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批准的图纸盖章后退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核发图纸审查意见书,送审图纸不予盖章退申请人。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二)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建造企业或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
具备条件: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新船的建造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建造厂的工商执照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证明(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5)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资料(必要时);
2.营运船舶的检验
(1)《检验申请表》;
(2)船舶所有权证明(所有人变更或船舶登记机构变更时);
(3) 其他有关涉及检验申请的书面说明(必要时)
3.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船舶所有权证书;
(4)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须在检验发证前提交);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4.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三)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或委托的船舶检验机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用产品制造厂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产品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
2.经申请人自检认为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用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3.船用产品制造厂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提交材料:1.检验申请书;
2.经船检部门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批准书;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4.《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5.《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经检验具备发证条件后计算)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关的检验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相应项目收取。
四、验船师资格注册审批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验船人员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取得验船师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船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船舶检验质量记录良好。
提交材料:(一)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聘用单位对业务培训、工作经历和检验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注册期内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申请表》;
2.相应类别、级别的验船资格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或等同于隶属关用的证明文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相应证明,或退休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
办结期限: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相应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注册审批机构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办的船检机构。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核发相应类别、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注册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听证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
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行政复议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具备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事实理由;
3.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4.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未经其他行政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
5.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6.复议申请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提交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亦可以口头申请);
2.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
3.《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格式〉的通知》
办结期限:1.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符合条件的)给予是否受理答复,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对有关执法依据所提出的审查申请,有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办理结果: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2:
申请书格式文本
序号
| 海事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办理事项
| 格式文书的编号
|
1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 001
|
2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 002
|
3
|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许可)
| 003
|
4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许可)
| 004
|
5
|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许可)
| 005、006
|
6
|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许可)
| 007
|
7
|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许可)
| 008
|
8
| 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 009
|
9
| 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 010
|
10
|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报备
| 011
|
11
|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
| 012、013、014、015、016
|
12
|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 017
|
13
|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 018
|
14
|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 019
|
15
|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 020、021
|
16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 022
|
17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023
|
18
| 船舶文书核发
| 024
|
| 船舶文书核发--申请/变更《连续概要记录》
| 025、026、027、028
|
19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018、029
|
20
| 光船租赁登记
| 030
|
21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031
|
22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032
|
23
| 废钢船登记
| 033
|
24
| 船舶变更登记
| 034
|
25
| 船舶注销登记
| 035
|
26
| 《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 036
|
27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 037
|
28
|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 038
|
29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许可)
| 039、040、041、042
043、044、045、046
|
30
|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许可)
| 047
|
31
|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签发
| 048
|
32
| 船员注册(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 049、050、051
|
33
|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许可)
| 052
|
34
|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许可)
| 053、054
|
35
|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许可)
| 055
|
36
|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许可)
| 056
|
37
|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许可)
| 057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许可)
| 058
|
39
|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许可)
| 059
|
40
| 引航员注册(引航员服务簿签发)(许可)
| 060
|
41
| 引航员适任证书签发(许可)
| 061
|
42
| 船员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 062
|
43
| 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审批(许可)
| 063
|
44
| 公司《符合证明》签发(许可)、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许可)、公司《符合证明》年度签注、公司《符合证明》换证、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性维持(适用于跟踪审核和附加审核)
| 064
|
45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换证、《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 065
|
46
| 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的图纸审查
| 066
|
47
| 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 067、068、069
|
48
| 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 070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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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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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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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岸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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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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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交
材
料
|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
|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
|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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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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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
申 请 书
申请人须知
一、本申请书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所要求,是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
四、填写说明:
1、“作业程序”是作业者使用船舶、设施、设备和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2、“应急的措施”是指作业者为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一旦发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3、“相关部门”是指审批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所涉及的本主管机关以外的部门。
4、“设备”应择其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
涉及吊装的应填报主要的吊索的尺寸和破断力;涉及拖航的应填报主拖缆的直径、长度和质地。
5、“附送资料”应详细填写资料的名称、文号、图号等。
6、各栏如若不够填写,可附页。
五、施工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施工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六、同一工程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格被取消时,原申请书均不退还申请人。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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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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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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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完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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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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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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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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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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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施工作业船舶及设备
|
名 称
| 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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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申请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
(3)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必要时) □
(5)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2、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许可申请
(1)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及复印件(需要时) □
(2)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
(3)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复印件 □
(4)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
(6)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
(8)航行通(警)告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3、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申请
(1)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
(3)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
(4)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
(5)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必要时) □
(8)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9)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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