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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二)

  9.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11.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12.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13.船舶营运证及其复印件(适用的船舶);
  14.安全诚信船舶及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证明;
  15.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的证明;
  1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前款第(4)项至第(9)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10.《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准予年度签证,并在其签证簿的签注栏内,签注年度签注的起止日期、航行区域或者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许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一)船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2.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5.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6.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提交材料: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必要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技术检验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1.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2.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3.船舶国籍的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4.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5.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6.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提交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适用于新造船舶和光租外国籍船舶);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5.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6.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1.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净吨及以上船舶400元;
  2.国籍证书费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CCS申请书格式应该有编制人栏目);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变更);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7.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必要时);
  8.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批准《船舶保安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及复印件;
  5.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1.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2.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6.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2.《船舶保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提交材料:1.初次及换证申请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换证时);
  (6)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7)航线运行手册;
  (8)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9)培训手册;
  (10)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如该高速客船是新引进的新型高速客船,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船舶技术资料;
  (2)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
  (3)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2.年度签注时应交验下列材料:
  (1)《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运营的情况及说明;
  (3)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复印件);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夜航许可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提交原件);
  (2)夜航设备产品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高速客船安全证书,含设备记录及其复印件;
  (4)船员值班安排的复印件;
  (5)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和航班表的复印件。
  4.新增航线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一年来船舶营运情况说明;
  (3)航线运行手册;
  (4)船舶检验证书及其复印件。
  5.证书项目修改应交验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相关修改项目证书、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
  提交材料: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入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4)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
  (5)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4.与(临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际航线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l00元;国内航线船和航行港澳航线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三)船舶文书核发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船舶已取得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提交材料:1.国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6)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    
  (7)符合证明副本(如适用);
  (8)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国际航行船舶申请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吨位证书;    
  (4)国际载重线证书;    
  (5)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7)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8)客船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1)(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12)(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13)(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14)安全管理证书;
  (15)符合证明副本;
  (16)持证船员适任证书;
  (17)旧签证簿(适用于换发);
  (1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申请(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原已用完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适用于换发);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申请航海(行)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5.申请轮机日志,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车钟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申请《垃圾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8.申请《货物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船舶国籍证书;
  (3)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4)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9.申请《油类记录簿》,应交验下列材料:
  (1)船舶文书核发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
  (3)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0.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4)《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副本及其复印件;
  (5)《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应交验下列文书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2)中英文《表格2》(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副本、《表格3》及其电子文档;
  (3)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7.《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
  8.《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办结时限:一般文书当场办理,《连续概要记录》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文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工本费
  六、船舶登记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名称经过核准。
  提交材料: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5.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其复印件;
  9.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0.4吋及以上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1.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12.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提交材料: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4.光船租赁合同;
  5.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6.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7.技术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8.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出租人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新造、进口、购置的船舶);
  10.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抵押合同、主合同及其复印件;
  5.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6.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7.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及其复印件;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四)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提交材料: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2.标准设计图纸(一式五份);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6.申请人拥有的至少一艘中国籍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或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进口审批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4.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必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6.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海事局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
  (3)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 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 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八)《货物系固手册》审批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适用于SOLAS公约特别规定的货船;
  2.船舶已配备拟提交审核的《货物系固手册》;
  3.船舶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并配备了相应的设备与材料。
  提交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2.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3.《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若干张页的复印件(新建船舶免);
  4.船舶总布置图;
  5.系固设备布置图;
  6.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7.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办结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报备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报 备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报备作业事项: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报备材料: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报备书》(一式两份);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适用时);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4.《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
  办理结果: 予以备案或提出整改要求。
  收费标准:

第三部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货物管理

  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许可)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答复。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5.作业单位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能力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6.《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含附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原油洗舱的)。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
  具备条件: 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沿海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作业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3.来自疫区的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5.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
  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在书面申请中签署核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经海事部门核准;
  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2.海事部门核准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申请书;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适装许可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实施机关:××海事局(处)
  受理部门: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时);
  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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