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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单位:厘/千瓦时)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金征收标准
北京7
天津7
上海13.92
河北7
山西7
内蒙古4
辽宁4
吉林4
黑龙江4
江苏14.91
浙江14.36
安徽12.92
福建7
江西5.52
山东7
河南11.34
湖北0
湖南3.75
广东7
广西4
海南4
重庆7
四川7
贵州4
云南4
陕西4
甘肃4
青海4
宁夏4
新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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