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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将会同林业、审计部门,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20××年林业用油量统计表

  填报日期:
工作内容当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公顷、立方米、公里)定额(升/公顷、升/立方米、升/公顷)全年用油量(折算为吨)
合计汽油柴油
合计     
一、育种(育苗)     
      
二、人工造林     
      
三、封山育林     
      
四、迹地更新     
      
五、森林抚育     
      
六、森林管护     
      
七、木竹生产     
      
八、木竹加工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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