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的规定,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我部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0年3月3日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
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二章 贷款审核
第三条 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规模,应当纳入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财务收支计划,不得超计划、超规模发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范围限定在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禁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