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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令
(第13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部 长  李毅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部长  常万全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系统、专用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是指武器装备领域的理论性、基础性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根据国防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需要,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严格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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