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非法、违法尾矿库仍然存在。部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尾矿库仍在非法运行;未批先建、安全设施尚未验收就擅自生产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仍在违法生产。
三、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深化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要突出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完善事故防范工作机制,有效减少事故总量。一是深入落实《治理方案》,加强对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强化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降低有毒有害尾矿的产生量,并按隐患大小和环境敏感程度,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二是重点整治已查出的2098座危、险、病库,坚决完成2010年治理1000座以上危、险、病库的任务。三是积极引导和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加大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隐患综合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四是组织好中央支持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把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关,确保治理效果。五是督促各地组织专家队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1421座等别不清和2051座安全度不明的尾矿库进行鉴定,为实施科学监管、科学治理提供依据。六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尾矿库主管单位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二)加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工作力度。督促各地继续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立即责令停建或停产、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责任。四是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三)严格落实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深入排查治理安全和环保隐患,确保及时得到治理;严格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筑坝质量和排洪可靠、监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