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自2006年全国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紧紧围绕创建工作目标,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巩固扩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我部研究决定,认定一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范围及数量
(一)申报范围:在2006年--2009年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社区中选择申报。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认定数量: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共100个,具体名额数量根据各地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和所辖社区总数占全国社区比例等因素分配;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数量按各地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二、申报认定标准
(一)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认定标准
1.连续三年以上达到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
2.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各项指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3.巩固扩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机制健全,制度性安排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4.实现服务标准化、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效化。
5.工作善于创新,典型性、示范性强。
6.群众满意度高。
(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标准
1.连续三年以上保持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标准。
2.创建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达到省(区、市)规定要求。
3.形成巩固扩展创建成果的工作机制。
4.基本实现服务标准化、就业援助精细化和长效化。
5.工作善于创新,典型性、示范性较强。
6.群众满意率高。
三、申报认定原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