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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修订)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日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出境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  月  日

备 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附2:
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GF-2010--2402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大陆地区指定的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赴台游旅行社”)与大陆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赴台游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大陆范围内推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赴台游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2、旅游者,指与赴台游旅行社签订赴台旅游合同,参加赴台旅游活动的大陆居民或者团体。
  3、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赴台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和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台湾地区小费;
  (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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