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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修订)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修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联合制定了《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示范文本是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文本,充分体现了法律、法规的要求。示范文本规范了旅游业务中的通行概念,明确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贯穿其中,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在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要大力引导广大旅游者和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把推行示范文本的工作与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相结合,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和措施,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印制和出售。

  各地对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401)
  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402)
  3、《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403)
  4、《游客安全保障卡》参考式样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0-2401)
GF--2010--2401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出境社”)与出境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出境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旅游者: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词语定义
  1、出境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出境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出境社、境外接待旅行社(简称“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
  (3)合同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出境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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