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93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
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加快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在总结近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注册成立,2009年度年检合格,符合评估条件,未参加过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部分基础条件差、内部治理不规范或主要业务活动未开展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暂缓参加2010年度评估,经改进后参加2011年度评估)均应参加评估。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部注册成立,2009年度年检合格,符合评估条件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2010年度评估。符合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无评估等级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评估内容
按照分类评定的原则,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指标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以及社会评价。
三、时间安排
(一)2010年7月15日前,参加评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评估申报表,对照评估指标和评估材料目录,准备申报材料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报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二)2010年7月至10月底,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根据报送材料的时间,及时安排评估专家组对参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三)2010年11月底前,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结果,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