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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答卷称,调查期内,该公司由于对禽类加工工厂的投资获得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奖励,由于创办了名为“发现中心”的研发中心获得退税鼓励措施的奖励。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9日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该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与全部肉鸡产品相关,同时该公司一家子公司获得的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奖励与被调查产品无关。由于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主张未提供相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得的利益全部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有关,并只用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在阿肯色州生产的任何禽类产品,调查机关应当终止对阿肯色州相关项目的调查。由于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该补贴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未使该公司在其他州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受益。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让该公司生产的所有被调查产品受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调查期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以及2006年获得的现金奖励为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受益金额。
  (三)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申请人主张,阿拉巴马州政府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第18章第7条的授权,于1995年制订了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该补贴政策为批准项目提供所得税优惠政策,目的是刺激当地经济的发展。针对合格项目,该州所属企业每年可以向阿拉巴马州政府申请其项目资本投入5%的税收减免,减免期限长达20年。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该补贴项目由《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授权设立。《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2009年5月变更)第40编第18章第190节至第203节是阿拉巴马州的所得税减免法规,美国政府在答卷中提供了该所得税减免法规。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也提交了阿拉巴马州税务局部门规章《税务部资本税收抵免控制条例》,该部门规章基于《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而制定,用于解释并执行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拉巴马州税务局(ADOR)作为阿拉巴马州的税收征收机构,负责管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阿拉巴马州税务局下属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处理该补贴项目的申请事宜,个人和企业税务办公室对该补贴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审核。
  美国政府提交的答卷附录72对经济发展办公室、个人和企业税务办公室在该补贴项目中的职能作了更为清楚的阐述:关于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的申请事宜,答卷主张“意图使用阿拉巴马州收入税资本减免的公司必须按照阿拉巴马州1975年法令的规定通知经济发展办公室主管……申请收入税资本减免的‘书面的意图’(1NT表格)必须包括来自发展办公室主管的‘通知确认信件’”。关于个人和企业税务办公室负责的税收减免审核事宜,答卷主张“税收办公室收到完成的INT表格之后,表格将会经过审核以确定所有的必要信息都已经包括其中并保证申请是完整的……税收办公室批准表格之后,会向公司发送一份批准信件、相关表格和一份会计实践协议”。会计实践协议是阿拉巴马税务局与申请公司之间就补贴项目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据此,调查机关认为,阿拉巴马州政府部门作为该项目的主管机关,提供并负责管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税收减免只能在《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第40和41编允许的所有其他扣除、损失或减免完成后使用。税收减免因项目产生的收入而发生,因此,将分配给‘赋税专由合伙人缴纳的实体’,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税收减免额为合格项目资金成本的5%,可冲抵合格项目自投入运营以来每年产生的阿拉巴马州收入所得税税负,从投入运营当前连续冲抵20年。”美国政府答卷主张,自1995年以来阿拉巴马州政府根据该项目已实际减免所得税额357,434,428美元。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认为,阿拉巴马州政府通过该所得税减免项目对获得批准的公司放弃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为财政资助。在该项目下,调查机关初步裁定,阿拉巴马州政府放弃相关税收,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任何申请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的项目都必须满足四个法定条件--商业活动要求、资金成本要求、雇佣要求和工资要求才具备资格。”
  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符合申请条件的商业活动要求具有严格限制。该法案第40-18-190(8)节明确规定,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的产业是指“由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制定的《北美产业分类制度》中的以下部分所述的公司或企业:第31(国家产业311811除外)、 32、33,第423、424、511及927分条,产业组5417、5415及5182;产业11331及48691;国家产业115111、517110以及561422(但发出电话呼叫的机构除外),以及今后可能在《北美产业分类制度》的后续版本或与美国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其他产业分类制度中被重归类入上述各类的公司及企业,或者任何循环、回收或转换包括固态、液态或气态材料在内的材料已生产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工艺或处理设施”。
  《北美产业分类制度》将社会经济活动分为24个两位代码部门类别,三位至五位代码属于部门类别下的子部门、产业组以及产业的细化分类。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关于以上产业的规定,24个部门类别中符合该补贴项目申请条件仅有同属制造业产业类的31、32、33三个部门类别,其他21个部门类别如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和保险业、能源业的绝大部分产业均被排除在外,仅有少数子部门、产业组和产业可以申请。如主要包括贸易批发活动的423、424子部门类别,主要包括除互联网以外的新闻出版业务的511子部门类别、主要包括太空研究与技术活动的927子部门类别等。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该补贴项目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获得补贴的资格仅限于数目有限的特定产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如果企业的所属产业不符合以上列举的北美产业分类制度,企业开展的五类特殊项目,包括:研发设施项目、可再生能源设施项目、数据处理中心项目、非电力生产的总部设施项目及使用可替代能源和水利资源发电的公用事业机构项目也符合申请的商业活动要求。们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第40-18-190(13)节指出了以上五类特殊项目在满足严格的资金成本要求后属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合格项目”。调查机关认为,《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对此五类特殊项目的规定同样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决定了可获得补贴的范围仅限于开展特殊项目活动的有限数量企业。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裁定,美国阿拉巴马州政府通过《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对有权利申请和享受该补贴的企业的所属产业或项目要求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限制,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利益授予方式是对被批准项目的项目收入产生的阿拉巴马州所得税进行减免,减免额度为项目支出金额的5%。调查机关认为,本项目的所得税减免与项目投入产生的资本性资产相关,因此本项目所得税减免的利益应被视作一次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以10年作为本补贴项目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白羽肉鸡产品生产行业属于家禽加工产业,是北美产业分类制度第31类食品制造部门类别中包括的产业, 因此根据《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的规定,白羽肉鸡产品生产行业属于有权申请并接受补贴的产业。抽样公司在调查问卷答卷中均表示在调查期内未享受该补贴项目下的利益。美国政府在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其不能提供调查机关要求信息,即“在调查期内,申请、已有权获得或已经实际获得该项目利益的所有公司的名单及实际获得利益额”,因为“第40-2A-10节《1975年阿拉巴马州法案》禁止未经纳税人的书面同意擅自披露税务信息。因此,阿拉巴马州税务局不得提供申请税收减免的纳税人的姓名以及每个纳税人申请的减免额”。调查机关无法通过美国政府调查问卷答卷以获得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情况。
  美国政府在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自1995年以来,有9家禽类加工公司申请了一个或多个税收减免项目,其中有 4家公司实施了一个或多个税收减免项目。根据《2008年有关符合减免要求项目的年度报告》,自1995年以来该项目已申请的减免总额为357,434,428美元,其中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200,000美元。”根据美国政府在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交的《2008年有关符合减免要求项目的年度报告》,调查机关获得了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自 1995年以来的税收减免总额和每年的税收减免总额,但未获得任何有关于“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 200,000美元”的证据。
  为从该补贴项目主管机关处获得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准确的受益信息,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第一次补充问卷,在问卷中明确提出“请阿拉巴马州税务局取得税收减免人书面同意后完整回答原问卷问题”。但美国政府回答,“阿拉巴马州税务局认为向纳税人请求放弃其保密权是不妥当的。”美国政府在第一次补充问卷答卷中仅重复了原始答卷的主张:“根据《2008年有关符合减免要求项目的年度报告》所述,……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200,000美元……如果需要这种相对数额很小的税收减免的纳税人特定详细信息,中国的调查机构应直接向参与本次调查的公司请求此类信息”,未向调查机关提供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情况且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禽类加工公司申请的税收减免额不足200,000美元”的主张。
  调查机关认为,任何原属保密性质的信息,如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予某一竞争者较大的信息优势,或由于信息的披露会给信息提供者或给向信息获得者提供信息的人士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等,调查机关可在美国政府说明正当原因后将其作为保密信息处理,然而信息的保密性质并不能阻碍美国政府履行其提供与所涉调查有关证据的义务。
  为此,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第二次补充问卷,再次给予其机会提供调查机关认为必要的信息。调查机关在问卷中明确指出,“我们认为,要求你政府提供禽类加工公司在调查期内所获得的税收减免的准确数额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必要的。如你政府认为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可向调查机关申请该信息按保密信息处理。”
  但美国政府在第二次补充问卷答卷中仍然以税务信息保密为由未回答调查机关的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在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应设法使自己确信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被用于调查结论的信息的准确性。为了最大限度地尽到调查机关的相关义务并给予美国政府充分的机会提交证据,在美国政府未完整回答反补贴调查问卷、第一次补充问卷和第二次补充问卷相关问题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第三次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确认抽样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未申请也未享受过该补贴项目,并提供禽类加工行业申请过该补贴项目或获得过该补贴项目的企业的详细资料。
  美国政府在第三次补充答卷中仍以“税务信息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致使调查机关无法获得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信息,进而无法核实抽样公司主张。
  故调查机关要求抽样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未享受该补贴项目”的主张。调查机关向抽样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分年度提供在本项目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内的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应完税凭证,用以证明其未享受阿拉巴马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下的税收减免。
  抽样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均提供了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阿拉巴马州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调查机关审查后发现,抽样公司并不能证明其提交的纳税申报表已经税务机关审核且公司按此纳税。调查机关还要求抽样公司提供完税凭证作为证据。美国皮尔格林公司主张阿拉巴马州税务当局并不签发“完税凭证”,未提供调查机关要求的可证明其未获得此补贴项目下税收减免的证据;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说明原因。由于美国政府答卷中也未提供抽样公司在该补贴项目下的受益信息,调查机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抽样公司“未享受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主张。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决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对本项目的补贴利益做出如下认定: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分析并认定了抽样公司符合本补贴项目法定申请条件的资本支出项目。
  根据抽样公司答卷,调查机关获得了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抽样公司不低于50万美元的资本支出项目的名单。调查机关要求抽样公司逐一说明这些资本支出项目是否符合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申请条件(商业活动要求、资金成本要求、雇佣要求和工资要求是本项目的法定申请条件)。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并未对此作出说明;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主张“在泰森最大可知范围内,这些项目均不符合接受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计划的条件”;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无法准确判断有关投资项目是否在理论上符合有关标准”。抽样公司均未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逐一说明这些资本支出项目是否符合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法定申请条件。
  调查机关按照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减免刺激计划的法定申请条件对这些资本支出项目进行了审查。在商业活动要求方面,抽样公司属于家禽加工产业,是有权申请并接受补贴的公司。在资金成本要求方面,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对于位于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的项目,最低资金成本要求为 500,000美元”。美国政府答卷主张,“工业关系部(DIR)必须于每年的1月1日对欠发达的县进行重新认定”,即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每年均需重新认定。美国政府未完整提供调查期及之前9年内每年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抽样公司也未说明其资本支出项目的发生地点是否属于优惠地理区域。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资本支出项目的发生地点均属于优惠地理区域,因此抽样公司不低于50万美元的资本支出项目符合本补贴项目的资金成本要求。在雇佣要求方面,美国政府答卷主张,“除总部、数据处理中心、小型企业增加项目和位于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的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必须雇佣至少20名新员工……位于享受优惠待遇的地理区域的项目必须雇佣至少5名新员工”。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部分资本支出项目做出了“没有增加雇员人数”的说明;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既未提供资本支出项目下的雇佣情况,也未将雇佣情况与该补贴项目的雇佣要求进行对比说明。调查机关暂接受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项目未增加雇员人数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暂推定除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明未增加雇佣人数的资本支出项目外,抽样公司其他资本支出项目符合本补贴项目的雇佣要求。在工资要求方面,美国政府答卷主张,“对于投资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或之前通过阿拉巴马州税务局提交表格INT的合格项目,项目下的所有新员工的平均工资必须符合平均每小时工资不低于8美元或平均每小时劳动报酬(包括津贴)不低于10美元的标准……”。抽样公司既未提供资本支出项目下的工资情况,也未将工资情况与该补贴项目的工资要求进行对比说明。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所有资本支出项目均符合该补贴项目的工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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