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的以上主张,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美国爱荷华州立大学《美国作物种植者补贴对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的影响程度评估》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采用一种计量经济学的局部均衡模型(FAPRI模型),该模型是用于评估政策变化对农产品产量、价格及贸易的影响。该报告使用“FAPRI模型”来评估2008/09作物种植年里,如果没有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种植者的补贴,美国玉米和大豆的市场价格将会如何。该报告显示,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会导致美国玉米、大豆价格一定程度下降。因此,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称,“该研究报告表明,即使存在‘传递’,通过合理的计算,我们可以证明这些被‘传递’的利益不会产生超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9条所规定的‘微量’水平”。
经审查以上材料,调查机关发现,申请人以及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经济学分析报告均考虑了市场供求、产量、出口量以及补贴对价格影响等因素。虽然双方对美国的政府补贴对玉米和豆粕价格的影响程度的观点不同,但双方提供的报告均表明,美国政府的补贴政策会导致美国生产的玉米和豆粕价格下降。同时,调查机关通过以上证据材料了解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否认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会让被调查产品受益这一事实。
在补贴对生产有明显影响,并且出口和内销对玉米和大豆种植及生产企业利益没有很大差别的情况下,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是被补贴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主要因素。由于玉米和豆粕的采购成本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主要成本,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因购买了被补贴的产品获得竞争利益,并使其在生产被调查产品时受益。
3.上游补贴传导利益的确定
抽样公司购买美国国内接受补贴的玉米和豆粕所取得的竞争利益,为其生产被调查产品带来了成本优势。调查机关认为,各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是各公司在上游补贴中接受的利益。如各公司获得的竞争性利益超出上游补贴实际可能传导的金额,调查机关将以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金额作为各公司接受上游补贴传导的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对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利益做了如下计算:根据美国豆粕信息中心网站统计3,每生产1吨豆粕需耗用1.25吨大豆,调查机关将抽样公司采购的豆粕换算成应当耗用的大豆数量。调查机关将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采购的玉米数量以及采购豆粕折算出的大豆数量乘以美国玉米和大豆每吨实际可能接受的补贴金额,得出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可能实际传导给他们的补贴利益。
经比较这种补贴利益与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调查机关发现,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性利益高于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抽样公司实际可能传导的补贴利益作为抽样公司在上游补贴中接受的补贴利益。
(二)阿肯色州投资和就业创造刺激计划。
申请人主张,为吸引投资及扩大企业生产规模,阿肯色州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刺激计划,以退税或税收减免的形式,为一定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加工企业、软件外包企业、计算机处理等企业提供资助。肉鸡产业属于农产品加工类产业,因此,只要适格的肉鸡生产企业就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下的补贴。
财政资助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肯色州《2003年综合经济刺激法案》(以下简称《法案》)以及“《2003年合并鼓励法》(2003年第182号法案修订版)条例和法规”(以下简称《鼓励法》)是本补贴项目实施的法律依据。根据《法案》和《鼓励法》的规定,阿肯色州为上述法律规定产业的非零售型企业提供五项刺激措施,分别为: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Advantage Arkansas)、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1nvestArk)、创业退税鼓励措施(CreateRebate)、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Ark Plus)和退税鼓励措施(TaxBack)。这五项鼓励措施为获得批准的申请企业提供所得税抵免、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以及现金奖励这四种奖励。美国政府答卷称,《法案》将上述五项鼓励措施合成一个项目。
按照《法案》第15-4-2701条规定,这五项鼓励措施目的是,“为了吸引企业在阿肯色州选址和扩产,必须提供比其它州更为优惠的就业创造和资本投资刺激计划……目的是提高阿肯色州在为市民创造新的和更好就业岗位方面的竞争力。”《法案》第15-4-2710条指定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该项目的行政管理。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贫困率、人口增长、人均收入和失业率这四个指标,将阿肯色州的75个县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县最繁荣富裕,四级县最贫困落后。《法案》和《鼓励法》规定,五项鼓励措施在不同等级的县适用不同的申请条件和奖励水平。为鼓励企业到经济落后地区投资,《法案》规定在级别较高(贫困度较高)的县投资可获得更多优惠和更少的限制性资格要求。
《法案》和《鼓励法》对五项鼓励措施的申请标准和奖励水平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投资要求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企业提供所得税抵免奖励,奖励的所得税抵免额取决于投资项目所在县的等级以及为新聘雇员支付的年工资总额。申请企业获得的所得税抵免额可用于抵免到期的应付税款,但减免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50%,减免最多可结转 9年。
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投资要求的企业提供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目前奖励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额为项目投资总额的6.5%。申请企业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额可用于抵免申请企业需支付的销售税和使用税,这些抵免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50%,抵免最多可结转5年。
创业退税鼓励措施是为新聘雇员支付的年工资总额在 200万美元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现金奖励,可获得的现金奖励取决于新增薪金的金额以及项目所在县的等级。
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最低投资额和最低新增薪金额的公司提供所得税抵免奖励,奖励的所得税抵免总额为公司投资总额的10%。申请企业获得的所得税抵免额可用于抵免到期的应付税款,但减免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 50%,减免最多可结转9年。
退税鼓励措施是为符合投资条件的企业退还企业因购买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而缴纳的销售税和使用税,申请企业可在3年之内申请退税。
美国政府答卷提供了自1997年以来每年分配给各项鼓励措施的利益总额,以及在指定期限内获得利益的获准申请人名单。该名单显示,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曾申请并获得过该项目的奖励。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三条的规定,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为财政资助。在该项目下,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阿肯色州在该项目提供所得税抵免奖励、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以及现金奖励,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财政资助。
专向性的认定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法案》规定了有资格申请该项目的企业类型,具有申请资格的企业《法案》称为“合格企业”。《法案》第15-4-2703条规定,“合格企业”应属于北美产业分类制度(于2003年1月1日生效)中归入第31-33部门类别的制造商等8种产业类型的非零售企业,其中白羽肉鸡产品生产行业属于第31类食品制造部门类别。其它类型的非零售企业要申请使用该项目的刺激措施,必须符合《法案》第15-4-2703条规定,即该企业从阿肯色州外获得至少75%的销售收入,且企业计划支付的平均小时工资超过县或州平均小时工资(以更低者为准)的110%,则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可以考虑将该企业归为合格企业。
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所有申请者均须符合《法案》所确定的要求方有资格申请。除满足上述“合格企业”的条件外,申请者还必须为阿肯色州纳税人,符合必要的工资数额、投资、工资门槛标准。退税鼓励措施还需获得城市和县的赞同决议,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申请者还需至少在阿肯色州居住两年。
调查机关了解到,《法案》第15-4-2707条d款规定,创业退税鼓励措施授予刺激款项与否的决定权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掌握;《法案》第15-4-2706条b款规定,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是否提供此刺激计划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酌情决定。美国政府在答卷中也表示,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为“弹性”项目,除符合法定申请要求之外,还需经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的批准。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因参与产业的范围相当广泛,这些项目不具有专向性”。泰森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抵免发放情况”和退税鼓励措施的“退税发放情况”,认为“这些项目也不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因为它们可以由范围相当广泛的产业使用,而且禽肉生产商并没有获得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通过审查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调查机关发现,可获得该项目补贴的企业只限于《法案》规定的产业范围的非零售企业,并非泰森公司所称的“参与产业的范围相当广泛”。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及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调查机关认为,《法案》明确限定了该补贴项目适用的产业范围,将所有零售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同时按照《法案》规定,其它产业的企业是否有资格得到该补贴项目的资助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决定。特别是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是否适用是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决定,而非申请企业依照《法案》规定的条件自动获得。综合以上情况,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本补贴项目具有专向性。
补贴利益的确定
本项目的财政资助有四种形式:所得税抵免、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以及现金奖励。根据美国政府答卷,退税鼓励措施、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和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这三种鼓励措施为“法定”项目,符合项目要求的公司可获得批准。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这两种鼓励措施是否适用是由阿肯色州经济发展委员会主任决定。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这两种鼓励措施时不能预见能否得到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将按以下原则来区分重复性补贴利益和一次性补贴利益:如一项利益是特殊的,不是按正常的或可预见的标准来授予,或是明确要求政府授权或批准的,调查机关将认定这项利益是一次性补贴利益,否则是重复性补贴利益。
基于该项目五项刺激措施不同的财政资助形式以及各自的审批和利益获得程序,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提升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所得税抵免、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以及退税鼓励措施的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这三项鼓励措施的利益获得是有规律性的,可以预见的,调查机关视为重复性的补贴利益,只计算调查期内的补贴利益;创业退税鼓励措施的现金奖励以及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的所得税抵免利益的获得是不可预见的,需政府授权或批准,调查机关视为一次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将按10年期进行分摊。
在第一次答卷中,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称,“在调查期及调查期前9年内均未从该项目中受益。”经审核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发现,美国皮尔格林公司被列在本项目受益企业名单中。为此,调查机关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发放第一次补充问卷,再次要求其提供接受本项目的补贴情况。在第一次补充问卷答卷中,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称,“需要更正上次与这个计划有关的陈述”。调查机关认为,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第一次补充问卷答卷中并未完全回答调查机关的问题,调查机关因此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发放了其他补充问卷。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和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答卷,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曾获得并使用了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奖励,并申请了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美国皮尔格林公司2003年收购的康尼格拉家禽公司(ConAgra Poultry Company)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也曾获得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奖励。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称,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未获得过退税鼓励措施和投资所得税抵免鼓励措施的奖励,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时接受美国皮尔格林公司的这一主张。
由于阿肯色州投资鼓励措施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获得的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只考虑调查期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该鼓励措施下的受益情况。调查机关要求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提供在本项目已取得的利益额及取得利益的日期。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该公司使用的阿肯色州投资鼓励措施奖励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总额,但未提供使用这些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的具体日期。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是在调查期内使用上述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答卷中称,该公司在阿肯色州获得的税收抵扣优惠为与家禽产品相关的项目,包括在被调查产品之外的家禽产品,如家禽类熟食。由于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时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得的补贴利益全部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有关。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六条规定,以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形式提供补贴的,补贴金额以依法应缴金额与企业实际缴纳金额之差计算。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阿肯色州投资项目措施中使用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抵免额为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在该项目获得的补贴利益。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答卷,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曾获得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创业退税鼓励措施和退税鼓励措施的奖励。
由于投资阿肯色州鼓励措施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奖励利益和退税鼓励措施获得的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奖励利益为重复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只考虑调查期内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这两个项目下的受益情况。调查机关要求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在本项目已取得的利益额及取得利益的日期。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称,该公司在2009年使用了阿肯色州投资鼓励措施奖励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并在退税项目中获得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但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使用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以及获得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的具体日期,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认定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是在调查期内使用上述销售税和使用税抵免和获得上述销售税和使用税退税。
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答卷称,在调查期内及之前9年,该公司于2006年获得创业退税现金奖励。由于创业退税鼓励措施获得的补贴利益为一次性补贴利益,调查机关决定将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该鼓励措施中获得的补贴利益按10年期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