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政府答卷和抽样公司答卷反映的情况看,美国白羽肉鸡产业是高度工业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产业。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通常拥有孵化场、饲料厂、屠宰厂以及深加工工厂一整套生产设备,他们自行采购玉米和豆粕等原材料来加工白羽肉鸡饲料,然后通过生产合同方式委托养殖者进行白羽肉鸡养殖,最后将饲养成熟的白羽肉鸡加工成被调查产品。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均是生产商,并将其生产的玉米和豆粕直接出售给抽样公司。
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了调查期内采购玉米和豆粕的供应商名单、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为了解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是生产商还是贸易商,在调查中,调查机关将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名单按字母顺序排列,并以保密信息的方式提供给美国政府,要求美国政府指明名单所列公司哪些为贸易公司,如是贸易公司则要求美国政府说明这些贸易公司在调查期内从哪些生产商处购买玉米和豆粕。但在规定的时限内美国政府未提供以上信息,致使调查机关无法认定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是生产商还是贸易商。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国政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材料初步认定,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均是生产商,并将生产的玉米和豆粕直接出售给抽样公司。
再次,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推定抽样公司采购的豆粕均是豆粕生产商用自产大豆加工的产品。
美国政府答卷称,豆粕是“通过压榨或溶剂从整个大豆中提取出大部分油份后的产品,是通过加工大豆获得大豆最有价格的成份”。在美国几乎所有大豆都会被加工并生产出豆粕。在调查问卷中,调查机关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美国白羽肉鸡饲料(包括豆粕)生产企业信息,包括这些豆粕生产企业的产量、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但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无法提供以上信息,以致调查机关无法了解美国豆粕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调查机关随机抽取抽样公司的豆粕供应商网站,发现这些豆粕生产企业是由农场主所有,农场主是使用自产的大豆来加工出豆粕,并将这些豆粕出售给抽样公司。同时,调查机关还了解到,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一种新的工艺(大豆挤压膨胀)使小型加工厂能够在农场中建立并经营”,因此大豆生产商使用自产大豆生产豆粕并将其用于商业销售的情况是存在的。
为了解抽样公司的豆粕供应商是否均是使用自产的大豆生产豆粕,2010年1月29日,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发放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抽样公司豆粕供应商的工商注册信息,包括企业性质、企业所有权结构和经营范围、调查期内接受政府大豆补贴的具体金额等信息。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美国政府没有能力回答以上问题。2010年3月11日,调查机关再次向美国政府发放补充问卷,要求美国政府提供美国豆粕加工企业的企业数量、自产大豆企业数量以及用自产大豆生产的豆粕占整体产量的比例。美国政府在答卷中称,美国政府无法提供以上信息。由于美国政府未提供以上信息,调查机关无法了解抽样公司豆粕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情况,也无法判断这些豆粕供应商是用自产的大豆还是用外购的大豆来生产豆粕。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答卷中主张,他们的豆粕供应商并不种植大豆,而是外购大豆来加工豆粕。但这两家公司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致使调查机关无法采信。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不接受这两家抽样公司的这一主张。
根据《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国政府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材料初步认定,抽样公司的豆粕供应商均是使用自产大豆来加工豆粕,再将这些豆粕出售给抽样公司。
最后,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从玉米和大豆农场到抽样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只经过一个交易环节,即抽样公司从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处购买玉米和豆粕,并将采购的玉米和豆粕加工成白羽肉鸡饲料,再将加工的饲料和鸡雏提供给养殖户,由养殖户负责将鸡雏喂养到上市重量,最后抽样公司把饲养成熟的肉鸡加工成被调查产品。在这种高度纵向一体化的产业中,调查机关认为,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一体化生产的直接投入物。
(2)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被调查产品分析
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被调查产品生产商60%-70%的生产成本用于购买饲料。通过审查抽样公司答卷,调查机关发现,玉米和豆粕的采购成本是抽样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生产成本。因此,调查机关认为,玉米和豆粕价格变化会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产生显著影响,如果由于政府的补贴,导致玉米和豆粕价格下降,采购玉米和豆粕的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将从中受益。
美国政府答卷主张,根据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有关裁定,调查机关不得推定在正常贸易中给予原材料生产商的补贴会自动传导给购买该原材料的无关联生产商。因此,即使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政府在一个或多个联邦补贴项目中向玉米和大豆生产商提供了补贴,在无证据证明这些补贴利益有传导的前提下,不得认定这些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了被调查产品。
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在其2010年2月10日提交的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机关不应当假设申请人指控的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生产商的补贴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相反,调查机关必须首先假定玉米或大豆的下游购买者并未从申请方指控的给予玉米和大豆生产商的补贴中获得利益。调查机关必须通过一个有效的传递分析,才能认定申请人指控的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生产商的补贴是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以及传导了多少补贴利益。
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和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的上述主张并无异议。为此,调查机关对于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是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做如下分析:
鉴于玉米和豆粕是被调查产品生产的直接投入物,并且抽样公司直接从玉米和豆粕生产商采购生产白羽肉鸡饲料所需的玉米和豆粕,调查机关认为,审查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是否传导给被调查产品,主要是看美国政府的补贴是否让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从购买这些受到补贴的产品中接受了利益,而接受利益的直接表现体现在价格优惠上,即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采购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低于他们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正常贸易过程能够购买的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审查抽样公司在公开市场上通过正常贸易过程中购买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价格是否低于购买那些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认定抽样公司与其玉米和豆粕供应商的交易可以被视为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美国政府答卷称,美国的玉米和大豆是由独立的农场主种植。玉米或大豆农场主收获玉米和大豆后,会将玉米和大豆从农场运输到县城或终端粮仓,再从粮仓将玉米和大豆出售到世界各地。美国政府在答卷中表示,联邦政府主要是在市场营销、分级服务、食品安全以及环境监管等领域为玉米和大豆种植户提供服务,美国政府不对玉米、大豆和豆粕制定指导价格。
美国皮尔格林公司和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在答卷中称,其与原材料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答卷中,调查机关发现,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期内存在从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的交易,经对这些交易进行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这些交易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在调查中,调查机关暂未发现美国政府设定玉米和豆粕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抽样公司与其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存在非正常交易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抽样公司与其玉米和豆粕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
其次,根据调查机关获得的证据材料,抽样公司采购的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玉米和豆粕是被补贴的产品。
为比较抽样公司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购买被补贴产品与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是否有明显区别,调查机关需首先认定抽样公司采购的玉米和豆粕是否为被补贴的产品。调查机关曾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供应商在调查期内接受政府玉米和大豆补贴的具体数据,美国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向调查机关提供以上信息。
根据调查机关对本案上游补贴项目的调查,调查机关已初步认定美国玉米和大豆的生产均从美国政府在直接支付项目和农作物保险项目中得到补贴。同时,调查机关已初步认定,抽样公司采购的豆粕是豆粕生产者用自产大豆加工的产品。如果美国国内豆粕生产者接受了美国政府对大豆生产的补贴,同时用这些大豆生产豆粕,在这种一体化的生产并且所有者不变的情况下,对大豆生产的补贴会让作为白羽肉鸡饲料原料的豆粕受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调查产品直接投入物的豆粕是被补贴的产品。
考虑到抽样公司的玉米和豆粕均是从美国国内市场购买,同时豆粕是美国国内生产商用国内自产大豆加工的产品。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购买的玉米和豆粕均是被补贴的产品。
再次,调查机关选定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价格作为未被补贴产品的基准价格。
在抽样公司采购的玉米和豆粕均是被补贴产品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对抽样公司购买被补贴的产品与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无法进行真实比较。调查机关决定通过其它途径寻找抽样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未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可能支付的价格(以下称基准价格)。
由于美国国内生产的玉米和大豆均是被补贴的产品,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无法在美国国内市场上找到美国生产的未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产品价格。为此,调查机关查阅了世界各国向世贸组织通报的补贴政策、世贸组织案例、各国反补贴实践,以及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调查机关发现,2009年4月美国德克萨斯工程学院在美国农业部的资助下撰写了《外国农业补贴》调查报告2。该报告显示,阿根廷是世界玉米和豆粕的主要生产国,阿根廷政府没有给予国内玉米和豆粕生产补贴。在阿根廷近年来向WTO通报的补贴措施中,调查机关也未发现阿根廷政府给予玉米和豆粕补贴的政策。
调查机关通过联合国粮农组织网站了解到,2007年阿根廷的玉米产量位居世界第五位,出口量位居世界第二位。根据美国农业部统计,2007年至2009年,阿根廷的豆粕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品种与美国同类产品基本相同,且主要用于饲料加工业。同时美国政府答卷
主张,阿根廷产品的价格走势与美国产品基本一致,均反映出全球供求变化对市场价格的影响。美国政府答卷提交的调查期内美国进口玉米和豆粕的统计数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曾进口过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该进口统计数据表明,在调查期内,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曾被进口到美国市场并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这一事实。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定,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是美国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公开市场可购买的未被补贴的产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定,以调查期内美国进口阿根廷生产的玉米和豆粕的CIF平均价格作为未被补贴产品的基准价格。经计算,未被补贴的玉米的基准价格为325.82美元/吨,未被补贴的豆粕基准价格为865.49美元/吨。
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了调查期内采购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交易价格。由于各抽样公司对该信息申请保密,调查机关决定不公开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价格。
最后,通过比较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与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调查机关认定,抽样公司在购买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中获得竞争利益,上游补贴利益传导给被调查产品。
根据抽样公司提供的调查期内采购玉米和豆粕的交易信息,调查机关分别计算出抽样公司在调查期内购买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的平均价格。经比较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产品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抽样公司采购被补贴产品的平均价格明显低于基准价格。调查机关认为,由于上游补贴的存在,抽样公司以低于基准价格的价格购买到生产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玉米和豆粕,并获得竞争利益。这种竞争利益体现为支付给被补贴产品的价格低于支付给未被补贴产品的价格。
调查机关将调查期内抽样公司采购玉米和豆粕的数量乘以采购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得出调查期内抽样公司购买被补贴的玉米和豆粕获得的竞争利益总额。
调查机关认为,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主要是受益于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如没有上游补贴,抽样公司需按照基准价格来购买玉米和豆粕,那么抽样公司就不能获得竞争利益。抽样公司获得的竞争利益表明,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利益已传导给被调查产品。美国被调查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购买接受补贴的玉米和豆粕,节约了大量生产成本,并使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显著受益。
(3)美国政府的补贴对美国玉米和豆粕价格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通过审查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了解到美国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补贴金额占美国种植玉米和大豆成本的比率。根据美国政府答卷,调查机关初步计算出调查期内美国每吨玉米和大豆在直接支付项目和农作物保险项目中可能获得的补贴额。经计算,调查期内美国生产的玉米和大豆在这两个补贴项目获得的补贴金额分别为17.41美元/吨和36.37美元/吨。美国政府答卷提供了美国农业部统计的2008年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分别为144.88美元/吨和287.33美元/吨。调查机关发现,美国政府提供的玉米和大豆补贴额占2008年美国农户种植玉米和大豆的成本比率分别为12%和 12.65%。因此,美国政府给予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对美国农户种植玉米和大豆有很大影响。
美国政府答卷称,美国的玉米和大豆产量占全球的40%和38%,从2000年到2009年,全球60%以上的玉米和45%的大豆出口源自美国。(美国)芝加哥交易所期货价格广泛应用于全球商品市场,许多全球性的交易都以芝加哥交易所期货价格为基础。以上材料说明,美国玉米和大豆价格是世界市场的主导价格,美国玉米和大豆种植户在国内出售其产品与在国际市场上出售其产品对其收益没有明显差别,即不存在美国玉米和大豆种植户可在出口贸易中获得比美国国内销售更大利润的可能性。因此,市场竞争不是导致美国国内接受补贴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格的主要因素。
同时,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玉米市场和价格的影响》以及《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大豆市场和价格的影响》分析报告。这两份分析报告认为,农产品价格主要是由产量、消费和净出口三个因素决定,政府政策将对价格产生显著影响;同时产量对价格应该有负的影响,消费需求对价格应该有正的影响,而政策对价格应该有负的影响。在以上前提基础上,这两份报告采用美国农业部网站统计数据,通过经济学模型计算得出: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在刺激国内玉米、大豆生产发展的同时,影响到了国内玉米、大豆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而压低市场价格,致使玉米、大豆价格受到严重的扭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