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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26号)


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白羽肉鸡产品。

  英文名称: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活体白羽肉鸡屠宰加工后的肉鸡产品,包括整鸡、整鸡的分割部位、肉鸡的副产品,不论是鲜的、冷的或冻的。活鸡、以罐头和其他类似方式包装或保藏的肉鸡产品、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临时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五、本公告自2010年4月30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附件:2.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 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 (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 02071200、 02071311、 02071319、 02071321、 02071329、 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 05040021。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立案前磋商
  2009年8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调查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于2009年9月16日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年9月25日进行了磋商。
  在磋商中,美方提出如下意见: 申请书中证据不足,申请人只是简单主张“部分”提供给玉米和大豆种植户的补贴被“让渡给肉鸡养殖业”,但是申请人未提供任何支持此主张的证据。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还未说明向玉米和大豆种植业提供补贴如何具体地为肉鸡生产商带来利益”。同时美方认为,申请人“引述的具体项目不存在、不具备资金或资金非常有限,或未被家禽生产商加以利用”。对损害指控,美方也发表了有关评论。
  对于美方的以上意见,调查机关在磋商中表示,对反补贴申请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调查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发现申请书中所指控的项目是确实的,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数据,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
  关于美方提出的部分项目已经陈旧或者废止、部分项目尚未实施、部分项目从未补贴过禽类生产企业等问题,调查机关认为,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有关的事实。
  二、调查程序
  (一)立案。
  调查机关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条件。同时, 申请书也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及磋商后,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2009年9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请其通知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并将立案材料送至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拉迈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蒙太尔农场、大威康地、科氏食品有限公司、好食品有限公司、英特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玛杰克禽肉股份有限公司、佩科食品有限公司、瑞发德农场之家、福斯特家禽农场、菲尔代尔农场有限公司、水谷禽肉有限责任公司、克瑞利斯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凯斯农场有限公司、普渡农场股份有限公司、巴特菲尔德食品有限公司、阿米克农场有限公司、克拉斯顿禽肉农场、金丰满农场有限合伙企业、爱伦家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迈特食品有限公司、B&B家禽有限公司、哈里森家禽有限公司、西蒙斯准备有限公司、蒂普拓普禽肉有限公司、波士顿阿格雷有限公司、汤德森股份有限公司、乔治股份有限公司、格柏家禽有限公司、出口罐头有限责任公司、佩塔卢马并购公司以及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补贴调查。
  3.企业抽样
  由于应诉企业较多,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补贴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选取公司,桑德森农场公司作为备选公司进行补贴调查。
  4.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向参力口应诉的美国政府发放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抽样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桑德森农场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抽样公司适当的延期。12月3日,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12月10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5.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的立案及初步调查
  2009年10月13日,申请人就该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请求对一些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开展调查。10月19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新增指控补贴项目申请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大使馆转交了新增指控补贴项目反补贴调查申请书的公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10月29日进行了磋商。
  调查机关根据《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该申请书中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符合了《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2009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在9月27日发起的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反补贴调查中,对申请人主张的新增指控项目进行调查。
  2009年11月5日,调查机关就新增补贴项目向美国政府、抽样公司和备选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抽样公司和备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适当的延期。12月3日,抽样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12月10日,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6.发放补充问卷和收取补充答卷
  在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递交的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发放了数次补充问卷。美国政府每次均申请延期提交答卷。对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的所有延期申请,调查机关予以了考虑,并均给予了适当的延期。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政府的补充答卷和抽样公司的补充答卷。
  7.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1)关于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年限的评论意见
  2009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白羽肉鸡反补贴案件申请人关于非重复补贴分摊年限的建议》,申请人建议以美国国内税务服务署们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农产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有形资产的折旧年限,即10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美国政府和抽样公司对申请人的这一建议未发表评论。
  (2)关于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2009年10月19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书》。2009年10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禽蛋协会有关产品范围和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意见的评论意见》。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2009年11月2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2009年11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关于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2009年11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再度请求确认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 2009年11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对美国Tyson关于再度请求确认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函的评论意见》。泰森食品有限公司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3)关于上游补贴利益传递问题的评论意见
  2010年2月10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初裁前评论意见》。2010年3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件利益传递问题的评论意见》。2010年4月7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调查提交FAPRI研究报告及对申请人2010年3月12日评论意见的评论》。2010年4月9日,调查机关收到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美国白羽肉鸡反补贴调查补贴计算的评论意见》。2010年4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楔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白羽肉鸡产品反补贴案关于补贴率计算的评论》。申请人未再就此发表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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