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
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mm,宽为66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W);
(6)输入功率(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制冷量、输入功率和能效比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制冷量、输入功率和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空调器均应粘贴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标识应粘贴在分体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明显部位,立式空调器室内机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5.6 加施在空调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5.7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使用标识,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以单色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能效比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1: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标识样式(略)
标识样式以二级为例,实际标识等级按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确定。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4年第71号)。
附2: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4.报告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