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颁发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0]52号)
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海南昌江核电工程〈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的函》(海核设计发〔2009〕303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的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与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我局对海南昌江核电厂一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表明,该机组已具备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的条件。我局批准一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同时,我局将二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必须经过我局检查批准后,二号机组方可浇注核岛基础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建造工程质量。
附件: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核安全局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
(国核安证字第1002号)
项 目: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
持证单位: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敏
国家核安全局(以下简称“我局”)审查了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认为海南核电有限公司作为对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核安全基本要求,已具备建造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建造申请并颁发此证,同时对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建造许可证条件。海南核电有限公司在海南昌江核电厂一、二号机组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